临近期末,同学们又到了紧张的总复习阶段了,对于《经济法》中的一些易混较难的概念难以掌握,非常困惑。现将一组概念进行归纳和整理,以帮助同学们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学习。
一、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比如,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比如房产的抵押、动产和权利的质押、物品的留置等各种担保形式。
二、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主要区别
1. 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合同的担保是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前就已经确定的。担保一旦成立,担保权人就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占有担保人所提供的财物,或者对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为债务的履行或者债权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所以它特别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合同保全情形下,债权人就不能像担保权人那样在实际上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没有担保方式那么明显。
2. 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合同的担保通常必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才需要行使其担保权;而合同保全是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严重影响债务的行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债权人都可以采取债权保全的措施。
同学们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对遇到的相似概念,一定要认真从内涵、时间、使用条件等各方面进行比较,以便全方位掌握这些重难点知识,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似懂非懂。希望以上的归纳能够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