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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实践和表演观念的关系分析

音乐舞蹈学院 杨雅麟

  首先,艺术音乐观念和表演观念传递的中介是作为教师的个体,这个人有可能既是表演实践者又是理论研究者,这样他的音乐表演观念和对观念的理论研究就有可能达成一致性,形成富有个人主观判断的个别性特征,并具有明确指向性。作为艺术而存在的音乐表演观念,多体现以下几种观念,诸如立意感、庄严感、仪式感、美感、严肃感、和谐感、音响立体感及审美无功利目的等。虽然把观念和实践联系起来的中介都是人,但在不同音乐表演观念下所形成的概念特征并不完全相同,艺术音乐表演观念所追求的是个别性,非艺术音乐观念所追求的则是特殊性。

  其次,作为实践方式的音乐表演观念最终所呈现的是具体的表演过程,其外显的是它具有感性体验样式的风格和特征,其内在支撑是表演主体的表演观念。作为理论探究的音乐表演观念则多是研究者主体理性的认知和判断,这个研究主体并不一定有表演者的身份,或者离开表演者这个身份时间较长。其显著的特点是,作为理论探究的音乐表演观念多是表演者之外的人所为,它能否对表演实践有所帮助并识状态,所以表演者自身未必能够领会。从表演观念所发挥作用来看,两种结论之间明显缺少中介,有待通过音乐表演实践环节来加以验证。验证两种观念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唯一方式,那就是回到它们的具体表演实践方式之中,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与观念相一致或相似的表演方式和表演行为。当然,完成这一过程的仍然是理论研究者,而非表演实践者;但能否得到表演实践者的主观认同,将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

  最后,作为表演者的音乐表演实践追求创新。从表演的创造性来讲,它具有不可重复性:而作为理论研究的音乐表演观念则具有可重复性。区别在于,前者是具体表演的感性样式,后者则是经过了抽象以后的概念所指。作为理论研究,概念本身具有可重复性,而作为表演实践,它的本质则是不可重复性,不断追求创新价值与个性存在。两者之间如何取得一致,或能否取得一致,仍然是现今音乐表演美学所要追问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可以肯定的是,动态的音乐表演实践永远不会停止在静态的概念含义之上,但静态的概念指将有可能为音乐表演实践提供理性思维认知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实践的音乐表演观念是一个动态化的发展变化过程,而作为概念化的表演观念则不断处在被修正的可能性之下,呈现为开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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