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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授予独立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校发【2006】教字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办学特点与实际情况,按照《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学科门类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文学、理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医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我校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在良好以上,其课程学习、各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3)参加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外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全部及格。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2)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3)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课程总数的五分之一及以上者;

  4)有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三、学士学位课程考核

  1、外国语

  独立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参加全国外语四级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成绩合格者(外语类专业毕业生的外语要求参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学位外语课程免试。

  2、基础课及专业课

  学士学位课程中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的认定工作,由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安排我校相同专业的修业要求并结合独立学院的教学计划予以确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进行,该考试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参加一次。

  四、工作程序

  1、独立学院向我校提出其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申请,并共同签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协议。我校将协议书上报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开展独立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在第四学年开始时,拟申请学士学位的独立学院本科生应提出申请,独立学院将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前三年全部课程成绩等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

  3、根据实际需要,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委托相关学科专家,对独立学院本科教学内容和环节进行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初步审查通过后,申请者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5、毕业前两周,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委托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确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将建议名单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审定通过者颁发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7、我校将独立学院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异议事项处理

  1、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取消已授予者的学士学位。

  2、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调查研究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六、其他

  1、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西北大学
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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